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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气焊作业引发仓库重大火灾,奚鹏律师代理维权获侵权方巨额赔偿

发布者:奚鹏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7-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案外人违规气焊切割作业引发仓库重大火灾,造成委托人库房损毁、租户财产损失等巨额经济损失,奚鹏律师代理委托人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历经裁定驳回、中院指定审理后,成功厘清各方过错责任,判令两名侵权方按比例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一家物资经营企业,其名下一处仓库出租给第三方公司后,第三方又转租给多家商户用于货物仓储。2021 年 4 月,委托人工作人员联系被告靳某拆除仓库门前雨棚,靳某随即联系被告武某共同进行气焊切割作业。作业前,靳某未审查武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且二人均未采取任何防火安全防范措施;作业过程中,武某气焊切割产生的高温残渣掉入库房,引燃内部堆放物品引发重大火灾,造成委托人 5 号库房严重损毁、多家租户仓储货物全部烧毁,经专业评估火灾直接损失近千万元。

火灾发生后,委托人先行处理事故后续事宜,垫付了租户损失、库房残骸拆除清理费等多项费用,后向靳某、武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二被告拒不承担责任,辩称其与委托人系无偿帮工关系,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损失。委托人遂委托奚鹏律师团队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库房损失、租户损失、拆除清理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209 万余元。案件一审曾被裁定驳回起诉,委托人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三、代理思路

奚鹏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及被告的抗辩理由,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否定虚假法律关系、锁定侵权责任主体、厘清各方过错程度、核定合理损失范围的核心代理思路,具体如下:

1.否定无偿帮工关系,认定承揽法律关系,锁定侵权责任主体:针对二被告主张的 无偿帮工抗辩,律师通过梳理案件事实,举证证明委托人与靳某、武某之间系以拆卸的雨棚顶作为劳动报酬的承揽关系,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符合承揽合同 完成工作成果、支付相应报酬的核心特征,并非无偿帮工,二被告作为承揽人,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应作为直接侵权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举证二被告的重大过错,论证其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律师举证证明,武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资质早已失效,属于无资质违规操作,且作为实际施工人,因操作不当直接引发火灾,存在直接过错;靳某作为联系人和组织者,未审查武某的从业资质,未采取任何防火安全措施,对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选任和管理过错,二被告的过错行为与火灾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厘清委托人的过错程度,反驳被告的不合理责任转嫁:针对案件中涉及的委托人轻微过错,律师客观予以认可,但明确指出委托人的过错仅为未严格审查资质、未现场全程监督,与二被告的直接违规操作、未采取防火措施相比,过错程度显著较轻,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更不应被转嫁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应按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划分责任比例。

4.核定合理损失范围,举证各项损失的真实性与必要性:律师结合评估报告、付款凭证、和解协议等证据,核定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库房拆除清理费等必要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明确委托人主张的各项损失均系二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或必要损失,应得到法律支持;同时对非直接损失作出合理梳理,确保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证据充分性。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重新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奚鹏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认定委托人与二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否定二被告 无偿帮工的抗辩理由,二被告作为侵权主体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按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被告武某作为实际操作人承担 40% 赔偿责任,赔偿委托人损失 4075921.39 元;被告靳某作为组织者承担 30% 赔偿责任,赔偿委托人损失 3056941.04 元;委托人自行承担 30% 轻微过错责任;

3.支持委托人主张的库房直接损失、租户损失、库房残骸拆除清理费等核心损失;驳回公证费、评估费、围挡租赁费等非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94346 元,由被告武某承担 37738.4 元,被告靳某承担 28303.8 元,均直接给付已预交诉讼费的委托人。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需按判决向委托人支付共计 713 万余元的赔偿款,委托人的核心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成功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承揽人违规操作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历经裁定驳回、中院指定审理,争议焦点集中在法律关系的认定、各方过错程度的划分、损失范围的核定,也是此类侵权案件中常见的难点问题,奚鹏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点评:

1.承揽关系与无偿帮工关系的区分,是锁定侵权责任主体的关键: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 对价给付及人身依附性,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对价获取报酬,双方地位平等,无控制、支配关系;而无偿帮工是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双方以拆卸的雨棚顶作为劳动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对价特征,法院的认定为锁定二被告的侵权责任主体地位奠定了基础,也为同类案件的法律关系认定提供了参考。

2.侵权责任的划分,严格遵循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结合二被告无资质操作、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重大过错,与委托人未严格审查资质、未全程现场监督的轻微过错,按 4:3:3 的比例划分责任,充分体现了 过错程度越大,承担责任比例越高的民事侵权责任基本原则,裁判结果公平合理。

3.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以 直接损失、必要支出为核心:侵权责任纠纷中,赔偿范围仅包括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及为防止、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间接损失及非必要支出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库房损毁、租户损失、残骸拆除清理费等直接损失和必要支出,驳回了公证费、围挡租赁费等非直接损失,明确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标准,即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支出具有必要性。

4.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应强化资质审查和现场监管:本案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在对外委托施工作业时,存在资质审查不严、现场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律师提醒,企业在委托各类施工作业尤其是动火、高空等特种作业时,应严格审查施工方及操作人员的从业资质,签订正式的施工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现场监督,要求施工方采取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否则将因自身的选任、监管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侵权损害赔偿维权,应注重证据固定与合法主张:本案中,委托人能够成功获赔,关键在于及时固定了火灾事故的相关证据、损失评估报告、各项费用的付款凭证等,为律师代理及法院审理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律师建议,遭遇侵权损害后,权利人应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相关证据,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留存各项必要支出的票据;若与侵权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合理主张损失范围,确保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证据充分性。

综上,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承揽关系与无偿帮工关系的区分、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赔偿范围的界定作出了清晰的司法指引,为企业处理同类侵权责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也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奚鹏律师,男,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律师执业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35
  • 擅长领域:火灾赔偿、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1210120********35 火灾赔偿、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