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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鹏律师亲办案例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代理成功案例

发布者:奚鹏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07-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上诉人某机械厂因厂房火灾遭受财产损失,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请被上诉人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张房屋修复费、鉴定费、租金损失等共计 108 万余元。陈某委托律师应诉,一审法院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并判决双方各承担 50% 责任,机械厂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维护陈某合法权益,避免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20 年 4 月,上诉人某机械厂与被上诉人陈某签订《厂房出租协议》,约定陈某承租机械厂一处厂房,租赁期限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合同第六条约定 “乙方自行对厂区内消防安全负责,如因火灾等原因造成厂房损毁的,乙方应当及时修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陈某继续支付租金,租赁关系延续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

2023 年 9 月 3 日,案涉厂房发生火灾,造成部分区域及内部物品烧毁,无人员伤亡。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电气故障所致,但因现场过火严重,无法确定电气故障发生的确切位置、原因及所属关系。

事故发生后,机械厂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修复方案评估及工程造价鉴定,支出鉴定费、评估费,经鉴定房屋修复费用为 65 万余元。机械厂以陈某未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房屋修复费、鉴定费、评估费及房屋烧毁期间的租金损失,合计 108 万余元。一审法院将案由纠正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双方各承担 50% 责任,陈某需赔偿 38 万余元。机械厂不服一审判决,以 “本案应为租赁合同纠纷、陈某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租金损失应支持、诉讼费计算错误” 为由提起上诉。

三、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接受陈某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消防认定结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围绕案由定性、过错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范围四大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代理思路,全力抗辩上诉人的不合理诉求,具体如下:

1.抗辩案由定性,认可一审按侵权纠纷审理的合法性:针对上诉人主张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约定裁判,律师指出本案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火灾事故涉及多方过错及因果关系认定,一审法院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审理,既未排斥合同条款的参考价值,又能更全面审查各方过错,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定性并无不当。

2.举证上诉人对火灾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陈某无直接过错:律师强调消防部门仅认定火灾系电气故障导致,但无法确定故障线路归属,而上诉人作为厂房出租人及工业用地使用者,自行敷设了案涉厂房的电气线路(包括检测出电热熔痕的配电箱),却未举证证明线路符合工业安全标准及履行了日常检修维护义务,其提供的租赁物存在潜在安全隐患,是火灾发生的重要诱因;陈某作为承租人,已尽到合理使用义务,上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火灾系陈某用电管理不当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主张合同免责条款无效,避免全额赔偿责任:针对合同中 乙方自行对消防安全负责的约定,律师论证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上诉人在享有租金收益的同时,将保障租赁房屋安全的主要义务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导致权利义务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及《消防法》关于出租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不能仅凭该条款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

4.抗辩租金损失不应支持,明确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律师指出,上诉人主张的租金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确定的租赁订单损失,火灾发生时陈某的租赁期限尚未到期,结合上诉人自身存在过错的事实,根据民事赔偿 填补损失原则,间接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一审法院未支持该项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5.回应诉讼费争议,主张一审裁判符合程序规定: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费计算异议,律师结合上诉人初始起诉标的额及后续变更情况,说明一审法院按初始预交金额进行裁判后,上诉人可通过与法院沟通补正的方式解决,该异议并非本案实体审理的核心问题,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实体结论。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案由定性的认定,确认本案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不影响案件实质性审查;

2.认定火灾系电气故障引发,现场既有上诉人敷设的线路,也有陈某承租后布置的用电设施,双方均未举证排除自身原因导致火灾,均应推定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双方各承担 50% 责任并无不当;

3.认定合同中关于消防安全责任的约定不能机械适用,需结合过错事实认定责任,上诉人主张陈某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4.驳回上诉人关于租金损失的诉求,认定该损失为间接损失且无充分证据支撑;

5.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陈某赔偿上诉人修复费用、鉴定费、评估费合计 389094 元;

6.二审案件受理费 14597 元,由上诉人某机械厂负担。

陈某的核心抗辩主张均获支持,避免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本案二审胜诉。

五、律师点评

本案系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案由定性、过错认定、合同条款效力及损失范围界定,法院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及民事赔偿的公平原则,结合本案代理过程,作出如下点评: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核心争议确定审理方向:本案中,上诉人虽主张按租赁合同纠纷审理,但案件核心在于火灾事故的过错认定及因果关系判断,属于侵权责任的核心审查范畴。一审法院将案由纠正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既尊重了纠纷的本质,又未否定合同条款的参考价值,符合 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案由的司法实践,也保障了审理的全面性。

2.火灾事故中,租赁物安全保障义务的归属是过错认定的关键: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提供者,负有保障租赁物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法定义务,包括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的检修维护义务;承租人仅需承担合理使用及日常注意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工业厂房出租人,未举证证明其敷设的线路符合安全标准及履行了检修义务,而消防部门无法确定故障线路归属,法院据此推定双方均有过错并平均分担责任,既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3.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有效,需符合公平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 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消防安全责任的条款,若未明确排除出租人对租赁物本身安全隐患的责任,且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限缩解释。本案中,法院未机械适用该条款,而是结合火灾过错事实认定责任,明确 承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火灾系其原因造成,避免了格式条款对承租人的过度约束,彰显了合同正义原则。

4.民事赔偿以 填补直接损失为原则,间接损失的主张需有充分证据支撑: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的租金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确定的租赁订单、损失金额明确且与火灾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据此未支持该项诉求,符合民事赔偿的核心原则。这提示当事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时,应聚焦于直接损失(如修复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的主张需提供充分、明确的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5.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过错认定结果,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留存: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火灾系陈某用电管理不当导致,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陈某亦无法完全排除自身使用的用电设施无过错,而上诉人作为出租人未举证证明租赁物无安全隐患,法院据此适用 举证不能则推定过错规则,判决双方平均分担责任。这警示当事人,在类似纠纷中,应注重留存租赁物交付时的安全检测记录、日常检修凭证、火灾发生后的现场证据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身无过错。

综上,本案的代理和审理,为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核心在于明确各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界定合同条款效力、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同时也提醒出租方应切实履行租赁物安全保障义务,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奚鹏律师,男,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律师执业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35
  • 擅长领域:火灾赔偿、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1210120********35 火灾赔偿、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