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原告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因产业园厂房火灾遭受财产损失,将被告模塑公司、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物业管理公司、另一承租企业等五方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租金损失及相关维权费用。模塑公司委托律师应诉,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模塑公司对火灾事故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成功维护模塑公司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
2024 年 2 月,大连市某模塑产业园内厂房发生重大火灾,原告某机电公司承租的 6 号厂房在火灾范围内,其装修、设备、货物等被烧毁,产生巨额财产损失。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产业园内某机械公司厂房西部空压机房附近吊顶内,起火原因为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铜铝导线连接部位接触不良引燃下方可燃物所致。
原告认为,模塑公司、机械公司未按安全生产规定生产,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交付的厂房未达消防安全标准,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五被告的共同过错导致火灾发生及损失扩大,遂诉请法院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 196 万余元、租金损失 2 万余元,及鉴定费、拆除工程款等共计 200 余万元。
模塑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委托律师应诉,案件审理中各被告互相抗辩,均主张自身无过错,应由其他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各方均对原告提交的损失评估报告提出多项异议,认为评估价值虚高、程序存在瑕疵。
三、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接受模塑公司委托后,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园区租赁关系、消防安全规范及各方证据,围绕模塑公司对火灾发生及扩大无过错、火灾损失的责任主体应为园区出租方两大核心制定代理思路,层层递进抗辩原告诉请,具体如下:
1.抗辩起火相关线路非模塑公司敷设、管理,模塑公司对线路故障无过错:针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及的 “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律师举证证明案涉入户线系产业园出租方敷设,属于出租给模塑公司的仓库配套设施,并非模塑公司自行安装、改动;起火点位于另一承租企业机械公司的厂房区域,该区域并非模塑公司的管理、控制范围,模塑公司无法对该区域内的线路进行维护、排查,对铜铝导线连接不良的故障无任何过错。
2.论证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出租方违规施工及机械公司使用易燃装修材料,与模塑公司无关:律师指出,案涉入户线的铜铝导线连接、裸线敷设行为均系出租方所为,违反《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是线路接触不良的根本原因;起火后引燃的聚苯乙烯、聚氨酯等可燃物,系机械公司装修厂房时使用的易燃材料,模塑公司对此无任何关联,并非火灾发生的责任主体。
3.主张火灾损失扩大的核心原因系园区产权方、出租方未尽消防安全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律师举证证明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交付的厂房未取得合法建设工程及消防行政许可,存在未设置消防车道、防火墙、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多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耐火等级也未达规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发现火情、未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上述主体的过错是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多家企业重大损失的核心原因,与模塑公司无任何关系。
4.对原告损失评估报告提出全面异议,否定其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针对原告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从多方面提出抗辩:一是评估准则适用错误,火灾损失评估应适用专门的火灾损失统计规范,评估机构援引准则不当;二是评估方法错误,未考虑烧损率、未扣除残值,成新率确定无依据,导致评估价值严重虚高;三是评估范围混乱,将案外两家公司的资产纳入原告损失范围,与本案无关联性;四是评估资产权属不明,原告未提供完整的采购凭证、权属证明,无法证实受损资产的真实归属及价值。
5.厘清租赁关系中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出租方的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根据模塑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出租场所安全协议书》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律师强调出租方对园区多家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定义务,案涉火灾的核心问题均源于出租方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出租方承担,模塑公司作为承租方无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各方证据及抗辩意见进行全面审查,采纳了模塑公司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认定案涉铜铝导线的安装人无法举证证明为承租方,出租方作为园区承租人、次出租人及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在厂房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对外出租,对火灾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主要过错,判令其赔偿原告火灾损失 1372246 元(按原告合理损失的 70% 计算);
2.认定原告作为承租人,明知厂房存在安全隐患仍承租,自身存在次要过错,自行承担 30% 的损失;
3.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模塑公司、产业园产权方、机械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4.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于法无据,予以驳回;鉴定费、拆除工程款等必要支出,按原、被告的责任比例分担;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24804.2 元,由出租方承担 62325.8 元。
模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应诉取得全面胜诉。
五、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多主体参与的厂房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及消防安全义务的归属划分,各被告之间的责任抗辩关系复杂,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 “过错责任原则” 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定要求,结合本案代理过程,作出如下点评: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模塑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及损失扩大无任何过错,既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无违约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本案裁判的核心原则,也为同类多被告侵权纠纷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参考。
2.消防安全义务的归属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综合认定:园区出租方作为案涉厂房的实际管理人,不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对园区消防安全的统一协调义务,更负有《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包括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本案中出租方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是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根本原因,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出租方在园区租赁中的消防安全核心责任。
3.火灾事故认定书仅认定起火原因,并非直接的责任认定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仅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作出技术认定,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划分依据。本案中,认定书虽提及 “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但法院并未直接认定模塑公司承担责任,而是结合线路敷设主体、管理范围、各方过错等事实,最终认定责任归属于出租方,这提示当事人,在火灾损害赔偿纠纷中,不能仅凭事故认定书认定民事责任,需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
4.火灾损失评估报告的采信需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本案中各被告均对原告的损失评估报告提出多项异议,法院虽最终采信了评估报告,但对评估机构的回复进行了严格审查,同时结合火灾事故的特殊性,考虑到受损物品及票据被烧毁的客观情况,对原告的举证责任予以合理考量。这表明,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评估报告并非当然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会从评估准则、方法、范围、权属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对存在重大瑕疵的评估报告可依法不予采信。
5.承租方的审慎注意义务是减轻自身责任的重要前提: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自行承担 30% 的损失,原因在于原告作为承租人,明知案涉厂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仍承租使用,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这警示市场主体,在承租厂房、仓库等经营场所时,应严格审查场所的建设工程许可、消防验收等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拒绝承租,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6.多被告侵权纠纷中,应精准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及过错程度:本案涉及产权方、出租方、承租方、物业管理公司等多个主体,各方之间存在租赁、物业管理等不同法律关系,过错程度也存在差异。代理律师在应诉中精准厘清了模塑公司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了模塑公司无过错的核心事实,同时指出其他主体的法定及约定义务违反情形,最终实现了法院对模塑公司无责的认定,这是多被告侵权纠纷应诉的关键技巧。
综上,本案的代理和审理,为产业园火灾引发的多主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典型的裁判参考,核心在于紧扣过错责任原则,精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同时厘清其他主体的法定义务及过错情形。同时也警示园区产权方、出租方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经营场所;承租方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奚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