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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抚养费吗?奚X律师来告诉你

发布者:奚鹏|时间:2021年12月17日|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1与被告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吴X2、委托诉讼代理人奚X,被告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以每月10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4万元(自2017年3月至起诉时,具体支付到实际应支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婚生母女关系,原告父母于2017年2月27日在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吴X1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付到孩子满18周岁,每月15日至20日给付孩子抚养费。但自从2017年3月开始,女方从未支付抚养费,为了保障原告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虽是我提出离婚,但离婚时我患有抑郁症,我是按照原告父亲吴X2的要求签字。我现在病还未好,需要人照顾,身体不好,无法上班,无收入来源,无法支付抚养费。离婚时吴X2什么都没有给我,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等以后我病好了肯定给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7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吴X2与被告佟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该婚姻登记处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长女吴X12016年2月8日出生,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付到孩子满18周岁,每月的15日至20日给付孩子抚养费。

另查明,从2017年3月起至今,被告一直未支付抚养费,截止开庭审理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48个月的抚养费共计480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吴X2每年多次通过短信、微信方式通知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但被告一直未给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原告父母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归吴X2抚养,被告每月15日至20日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该离婚协议系原告父母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签订,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的义务。2017年3月起被告一直未支付该费用,现原告依据该协议向被告主张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佟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1抚养费48000元(自2017年3月至2021年2月)。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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