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X诉被告辽宁省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XX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姚XX、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被告辽宁省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委托代理人奚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被告房屋设施管理不善造成火灾,进而导致原告财产受损,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原告房屋装修受损,必然需要重置方可使房屋处于适居状态,故本院以厨房墙面、厨房顶灯、厨房吊顶、室内墙壁重置的价格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成新率确定为原告的实际损失,所以被告原告赔偿上述装修及物品损失共计814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省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X8148元。
二、驳回原告付X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元,原告负担1516元,由被告沈阳辽宁省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奚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