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颂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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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颂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及辩护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谢XX无证驾驶套粤JSXXXX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南XX中铁物流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谯X醉酒后驾驶的粤JEXXXX号二轮摩托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谯X严重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13日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严重后果。肇事后,被告人谢XX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谯X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3.8mg/100mL;被害人谯X(殁年46岁)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谢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谯X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5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XX在三角镇美誉电器厂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XX已赔偿被害人谯X家属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角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诊断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调解记录及收据、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X能的证言、被告人谢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XX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谢XX的辩护人所提其是初犯、过失犯罪、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已赔偿部分损失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谢XX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朱颂华,女,系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981。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