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XX公司诉被告饶XX、傅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为27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朱颂华律师
发布者:朱颂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XX公司诉被告饶XX、傅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