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颂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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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XX公司与饶XX、傅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朱颂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XX公司诉被告饶XX、傅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为27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朱颂华,女,系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981。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