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颂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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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陈XX、陈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朱颂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X、聂X1、聂X2、梁X诉被告人姚XX、陈XX、陈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被告人姚XX、陈X的家属已代二人赔偿叶X、聂X1、聂X290000元,赔偿梁X20000元;被告人陈XX的家属已代其赔偿叶X、聂X1、聂X270000元,赔偿梁X10000元。四名原告人对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姚XX、陈XX、陈X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X、聂X1、聂X2、梁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X、聂X1、聂X2、梁X撤回对被告人姚XX、陈XX、陈X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朱颂华,女,系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981。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