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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事由中,哪些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发布者:虞爽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4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物业公司不等于开发商】


例子一

“那么多年了,他们还没有给我们办房产证。在没有给我房产证前,我是不会交物业费的,况且,他们应当赔付我违约金,物业费就在违约金里抵扣吧。”

例子二

“因为我家房子质量有问题!会漏水,这件事不给我解决,我是不会交物业费的。”

例子三

“因为我们这层楼电梯口的吊顶上瓷砖掉落,差点伤到我家人,这件事物业不把瓷砖装好,不给我精神赔偿,我是不会缴纳物业费的。”

小结

以上这些现象在广大业主小区中普遍存在,也成为了不交物业费业主的最大理由。其实这里存在很大的认知错误,这些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质量问题均属于开发商违约责任。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商有权自行或委托物业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不能因为前期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引进的,故认定二者系一个主体,业主以此些理由而拒交物业费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要缴纳物业费


业主小林:

“我从来没有签过物业服务合同,凭啥叫我交钱,我家不需要物业。

小结

部分业主认为自己并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其没有约束力,自己不知晓且不认可合同的内容,因此拒交物业费。

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业主小陈:

“我们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已经到期,现在物业公司找我们收物业费是没有合同约定的。”

小结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业主也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在上述情况下,业主不得以该理由拒交物业费。



没有享受过物业的服务,免缴纳物业费?


业主小蓝:

“我的房子交房至今都没有装修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提供的任何服务,凭什么让我交物业费?”

小结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其管理的着重点是物业。“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场所服务。一个业主不交物业费不仅仅侵犯的是物业的利益更是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标准,有明文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建筑公司全额缴纳。而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交房日开始缴纳物业费。

当然各地政府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出台过相关规章制度还要遵循各地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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