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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承租人是否可以不交租免责?

发布者:虞爽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5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后果

定义: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和《民法通则》第153条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疫情影响下的处理原则

租赁合同受此次疫情影响,一个总的处理原则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1. 新冠肺炎疫情被倾向性的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的后果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并非很多文章所称的一概免责

2. 以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须结合具体案情,不可抗力并非一定导致解除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仍应通知对方。

3. 即使认定为不可抗力,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的是违约责任。如果要免除履行义务,则还需要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后虽然免除了继续履行的义务,仍涉及互相返还的义务,因此不可抗力不会导致任何一方不承担义务或者责任。

4.主张减免义务与责任的一方仍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5.特殊情况仍可导致不可抗力的例外。

三、不认定位不可抗力情形下法官裁判观点:

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擅自搬离,不要求退还押金,但未办理钥匙房屋交接手续(房屋控制权)

1、合同未到期承租人擅自搬离,不享有单方解除权

2、按照实际违约损失,以及合同约定押金作为违约金:押金可以抵扣房租

2、租金要缴纳至出租人开锁之日

3、但出租人也要有即时收回房屋,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造成的法律影响的建议

1 .检视合同约定并且考虑在此后合同中予以完善合同约定

2 .友好协商,但在第三方主持的会议中慎重表态免租或者拒绝免租,合法、合情、合理,维持良好的交易关系。

3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4 .发送通知,办理交接手续包括,向合同约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对方的邮箱、地址、微信、电话、短信发送通知,并保留好发送的证据。

若出租人不愿与承租人办理交接手续:

1)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接收租赁场所,并在通知上声明逾期接收租赁场所、不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其已接收租赁场所。

2)搬离的事实:若出租人在收到该通知后仍置之不理,公司可找公证机构公证其已搬离租赁场所,亦可将搬离清空后的租赁场所全部拍摄视频发送给出租人

3)书面告知搬离事实及钥匙寄放处,或钥匙邮寄给出租人

5 .区分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不一定属于减免范围,因为物业管理的开支和工作由于疫情往往会增加,除非该建筑物全部停业或者建筑物某层楼全部停业。

6 . 积极搜集、固定证据。出租方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积极履行合同、增加投入、己方损失等等。承租方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使用方)所在行业、经营活动的特点,是否复工、是否以错峰上班、轮岗、远程办公、值班等方式营业、承租方是否在此前违约等等。租赁物的证据,例如是否实际使用、占有、租赁标物的用途与行业。例如经营性用房通常包括:厂房、办公、商铺。一般而言,对于写字楼的影响少于厂房、商铺。但是仍然和具体行业有关,例如生产防疫用品或医疗用品的厂房、商铺中的药店、超市、承租方系快递行业或政府部门等等均受疫情影响较少。

7 .出租方可以考虑采取法律保全措施,为避免疫情导致的承租方对于欠付租金等支付能力降低,建议出租方考虑采取法律保全措施。

8 .慎重解除合同,除非解除合同对己方十分有利。因为通过对非典疫情所涉及的裁判文书的分析,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事实上均对解除状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裁判支持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除非合同期限较短。而且,裁判者为稳定经济不愿意轻易或大量支持以疫情为由解除合同,出租方可以加以利用。

9 .已经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需依法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延期举证、延期审理等并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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