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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虚假诉讼风险与防范

作者:朱继柱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次举报

导语

债务人即将被申请破产,一笔巨额“工程款债权”突然出现,持有人在破产分配中主张优先受偿;法拍房即将落槌,一份20年的“长租合同”横空出世,承租人要求“带租拍卖”;债权人收购不良资产包后才发现,债务人的核心资产早已被一串“假官司”转移一空……

这些场景,对于不良资产从业者而言绝非虚构。虚假诉讼——这一被称为民事诉讼中的“毒瘤”——正在成为侵蚀不良资产价值的隐形杀手。

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犯罪的认定标准和甄别要点。在破产领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打击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典型案例;仅宁波一地,近三年办理的破产领域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共95件,其中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达93件,占比高达97.89%。

虚假诉讼正在以越来越隐蔽的方式,渗透到不良资产处置的各个环节。本文从实务视角出发,系统梳理不良资产领域中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典型案例、法律后果及防范策略。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关键在于“捏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也“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类型,根据《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房屋限购、以物抵债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这些恰恰是不良资产处置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

二、不良资产领域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破产程序中的虚假债权申报

破产程序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行为人通过在债务人破产前或破产中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进而在破产分配中“插队”分走蛋糕。

表现形式一:捏造优先受偿权参与破产分配。 普通债权在破产清偿中排在最后,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则享有优先地位。行为人通过虚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伪造工程结算单等方式,将普通债权“包装”成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从而在破产分配中占据有利位置。

表现形式二:虚构劳动报酬债权。 职工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位列第一顺位。行为人将普通债务伪造成工资款,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骗取法院判决后在破产分配中优先受偿。

表现形式三:虚增债权数额。 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基础上,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虚增债权金额。例如,在真实工程款为1.05亿元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诉讼将债权虚增至1.7亿元,虚增比例高达38%。

表现形式四:隐瞒债务清偿事实。 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仍持原始借据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重复履行。

(二)司法拍卖中的虚假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确立的规则,但这一规则在实践中被大量滥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倒签长期租赁合同、伪造租金支付记录,以“承租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带租拍卖”或阻止腾退交付。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郭某与案外人王某某串通,虚构了一份期限为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声称已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19万余元。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所谓的“租金”实为王某某从小贷公司贷款后转账给郭某,再由郭某按月转账给王某某用于偿还贷款——双方通过拼接交易记录制造了“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假象。

更严重的是,虚假租赁不仅影响拍卖进程,还可能导致拍卖被撤销。成渝金融法院审理的一起执行复议案中,被执行人黄某与“承租人”雒某共同捏造了房屋租赁事实,法院认定该行为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裁定撤销司法拍卖。

(三)捏造债权稀释真实债权人利益

在不良资产处置中,虚假诉讼的另一个常见目的是稀释真实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行为人通过伪造借条、虚构借贷关系等方式,制造出大量“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被处置时参与分配,从而减少真实债权人的可受偿金额。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发布的“假债‘套’真钱”案即为典型。该案中,陈力为逃避法院执行,与姐姐陈婷串通,基于历史转账记录伪造了一张800万元的借条。凭借借条和转账记录,陈婷在短短20天内获得法院调解书,查封了陈力价值850万元的财产。当银行持500万元胜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陈力的财产早已被姐姐“抢先”查封。最终,银行仅获偿78万余元,而陈婷通过虚假诉讼获偿8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陈婷通过虚假诉讼获得了81万元,但最终不仅未能保住财产,还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就本案发现的4件虚假诉讼分别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资产逃避执行

行为人在债务逾期或面临诉讼时,通过虚假诉讼将核心资产“合法”转移至关联方名下,使真实债权人无法执行。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为在破产清算中获取优先受偿权,与某建筑公司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双方在诉讼中故意隐瞒关键证据,由被告替原告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迅速达成调解,确认建筑公司享有6600余万元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整理账簿时发现了一份可疑的“承诺书”——原告承诺若工程决算价低于判决数额,差额部分返还被告。这一反常证据揭开了虚假诉讼的面纱。最终,该董事长因犯妨害清算罪获刑。

三、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从民事救济到刑事追责

(一)民事层面:撤销裁判、剔除债权、赔偿损失

虚假诉讼被查实后,首要的法律后果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在宁波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发现陕西某建筑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虚增工程款6400余万元后,提起再审程序,宁波中院撤销了另案民事判决并驳回起诉。管理人据此将虚假诉讼的裁判文书从债权申报材料中剔除,重新对债权进行认定。

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参与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因虚假诉讼而受损的真实债权人,可以就损失向虚假诉讼参与人主张民事赔偿。

(二)刑事层面:虚假诉讼罪与关联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案例中,多个行为人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实刑:宁波某置业公司案中,两公司各被处罚金100万元,两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四个月;酒店虚假优先权案中,炮制虚假诉讼的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需特别注意:行为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申报债权、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行为,如果以捏造的事实为基础,均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三)程序层面:检察监督与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纠正虚假诉讼裁判。

在破产领域,有观点建议建立检察机关债权审查机制——破产管理人认为存在虚假诉讼风险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介入,对债权申报、管理人确认债权、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等虚假诉讼高发节点进行监督。

四、虚假诉讼的甄别:哪些“反常”值得警惕?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六条列举了民事诉讼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异常情形,对于不良资产从业者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其一,当事人关系异常。 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应引起高度警惕。前述姐弟虚假诉讼案、酒店父子虚假优先权案均属此类。

其二,诉讼对抗性缺失。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且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的。在酒店虚假优先权案中,面对几千万元的标的额,两家公司没有任何针锋相对、据理力争的情形,反而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其三,诉讼时机异常。 诉讼或主张权利的时间点恰好在债务人财产将被处置的关键节点。酒店虚假优先权案中,装修公司在酒店即将被司法拍卖时才突然现身主张优先权;在另一起案件中,起诉也恰恰发生在执行拍卖之后。

其四,当事人经济状况与诉讼标的严重不符。 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姐弟案中,陈婷经营着一家普通小餐馆,配偶对外还欠有债务,却声称借给弟弟800万元。

其五,证据存在反常。 被告在诉讼审理前替原告支付诉讼费、律师费;诉讼前后异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撇清表面关联;债权人在获得胜诉裁判后长期不申请强制执行,直到债务人财产面临处置时才“现身”。

对不良资产从业者的防范建议

第一,将虚假诉讼风险纳入尽调范围。 在收购不良资产包或参与破产债权受让前,应对债务人的历史诉讼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重点关注:债务人是否存在大量短期内集中起诉、快速调解结案的案件;是否存在以近亲属或关联方为原告的诉讼;是否存在债务人主动放弃抗辩、迅速达成调解的情形。

第二,在破产程序中积极行使监督权。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债权申报和审查过程,对有疑问的债权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可申请管理人进行专项审计或委托第三方核查。如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应及时向法院或检察机关反映。

第三,善用检察监督渠道。 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仅靠当事人自行调查往往难以突破。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和法定职权。如发现可疑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第四,关注司法拍卖中的权利负担真实性。 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应仔细核查拍卖公告中披露的租赁、抵押等权利负担。如发现租赁合同存在倒签嫌疑、租金支付记录反常等情形,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根据成渝金融法院的裁判规则,虚构租赁事实严重违反司法拍卖程序的,可以申请撤销拍卖。

第五,建立虚假诉讼风险预警机制。 投资机构应建立债务人诉讼行为的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异常诉讼活动。重点监测的指标包括:短期内诉讼数量激增、调解结案比例异常偏高、关联方诉讼占比过高、诉讼时间点与资产处置时间点高度吻合等。

结语

虚假诉讼是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隐形杀手”——它不像抵押物贬值那样直观可见,也不像税费争议那样有明确的数字可算,但它对债权价值的侵蚀往往更为致命。一笔5800万元的债权,可能因为一串“假官司”而变得一文不值;一栋即将拍卖的酒店,可能因为一份“假优先权”而让真实债权人颗粒无收。

对不良资产从业者而言,防范虚假诉讼不是“锦上添花”的风控措施,而是“保命”的基本功。 在尽调中多查一份诉讼档案,在破产程序中多提一次债权异议,在司法拍卖前多核一次权利负担——这些看似“多余”的动作,可能正是守住资产价值底线的关键。

正如最高法在发布典型案例时所指出的,虚假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于从业者而言,识别虚假诉讼、防范虚假诉讼、打击虚假诉讼,既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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