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继柱律师 09:00-21:59
朱继柱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86091789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赔了200万,份额还得拱手让人?仲裁“超裁”之争,法院一锤定音!

作者:朱继柱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次举报

案件背景

一次投资,两年等待,一场意料之外的仲裁裁决

2018年,投资者张某(化名)出资200万元,认购了一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2019年,基金管理人变更为某管理有限公司(化名),双方重新签署了《合伙协议》,约定基金期限、信息披露、解散清算等事项,并约定一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然而,基金到期后,管理人既未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延期,也未启动实质性清算程序;底层资产未能处置,资金未能回流,投资者的200万本金和3万认购款迟迟未能收回。投资者遂提起仲裁,要求管理人返还或赔偿投资款及认购款,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64月,贸仲作出裁决:管理人赔偿投资者本金200万元及认购款3万元,承担律师费和全部仲裁费,并指出——管理人赔付后,投资者名下的基金份额权益归管理人所有。

裁决一出,管理人坐不住了。赔钱可以,但凭什么我赔完钱,份额还得归我?投资者压根没提转让份额的请求,仲裁庭这不是超裁吗?

于是,管理人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管理人三箭齐发,直指裁决“硬伤”

管理人的撤裁申请,打出了三张牌:

第一张牌:事实认定无视证据。 管理人认为,早在20249月,基金就已在基金业协会系统启动了清算流程,仲裁庭却视而不见,硬生生认定管理人未着手清算,并据此判定违约。事实认定与证据截然相反,这样的裁决不该撤吗?

第二张牌:裁决结果超出请求范围。 投资者的仲裁请求是返还或赔偿投资款,从未主张解除合同,更未要求转让份额。但仲裁庭的裁决实质上是赔款换份额”——管理人赔完钱,份额归管理人所有。这不就是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效果吗?仲裁庭这不是在替当事人做主吗?

第三张牌:侵权纠纷不受仲裁条款约束。 仲裁庭在认定责任时,大量援引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认定管理人违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管理人认为,这本质上是侵权责任的判断逻辑,而侵权纠纷并非《合伙协议》仲裁条款覆盖的范围,仲裁庭无权管辖。

三张牌打出来,看似环环相扣,逻辑自洽。但法院并不买账。

 

法院逐一拆解:三张牌为何全都“不中”?

第一张牌,被程序审查的边界挡了回去。

法院明确指出:事实认定的是与非,不属于《仲裁法》第71条规定的撤裁法定事由 司法审查仲裁裁决,只审查程序性问题,不充当二审法官去重新掂量证据。仲裁庭恰恰是依据管理人自身关于未有相应的清算成果的陈述来认定事实的,更谈不上无视证据。管理人想把撤裁程序当作仲裁的上诉审,法律上走不通。

 

第二张牌,被实质公平的逻辑化解。

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最具看点之处。法院从三个层次进行了回应:

第一层,仲裁庭并未解除合同 裁决书写得明明白白: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主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是要求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仲裁庭自始至终在违约责任的框架内说理和裁断,从未在裁决主文中宣告合同解除。

第二层,返还或赔偿本身就是授权 投资者的请求是返还或赔偿”——这是一个选择性的表述,赋予了仲裁庭在返还赔偿之间作出选择的空间。仲裁庭选择了赔偿路径,完全在请求范围之内。

第三层,份额归属是防止双重受偿的公平配套,不构成超裁 这才是关键。法院的逻辑非常清晰:投资者获得了全额赔偿——200万本金加上3万认购款,全部由管理人用自有资金填补。此时,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损失已经得到了完全覆盖。如果投资者还继续持有基金份额,未来基金清算分配、分红等收益仍然归投资者所有,那就意味着——投资者一边拿回了全部本金,一边还能享受投资增值,两头好处占尽,这显然不公平。

因此,仲裁庭在说理部分指出,管理人赔付后份额归管理人所有,这恰恰是对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管理人付出真金白银填补损失,理应获得对应的份额权益;投资者拿回全部本金,失去份额,没有任何实际损失。而且,仲裁庭并未将这一内容写入裁决主文作为独立裁决项,仅仅是说理中的值得说明的提示,不构成对未请求事项的裁决。

 

第三张牌,被仲裁条款的覆盖范围兜住。

法院认为,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有约束力,看的是争议本身是否源于合同履行,而不是贴合同还是侵权的标签。本案纠纷从根子上说,就是《合伙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基金到期不清算、信息披露不充分,哪一件不是围绕着协议义务来的?《合伙协议》的仲裁条款写得清清楚楚: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贸仲仲裁。既然争议源于协议履行,仲裁庭就有管辖权。

至于仲裁庭在说理中援引了监管规定,那恰是法律适用的正常操作,不能因为引了监管规定,就把违约责任扭曲成侵权责任。

 

裁定落地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管理人的全部撤裁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管理人负担。

法院在裁定书中重申了仲裁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仲裁法》第71条的撤裁事由是穷尽式列举,严格限于程序性事项和极少数实体瑕疵(如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仲裁员舞弊等),实体认定的正确与否、法律适用的恰当与否,不在审查范围之内。 这是对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尊重,也是商事仲裁高效、专业价值的保障。

 

 

给市场参与者的三点警醒

对基金管理人而言 在协会系统点一下开始清算,不等于法律上的着手清算清算是一套包含资产清查、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编制清算报告在内的系统性法律程序,而非形式标记。基金到期后迟迟不推进实质性清算,仲裁庭认定违约,于法有据。

 

对投资者而言: 仲裁请求的措辞是一门技术活。返还或赔偿这样的选择性表述,为仲裁庭提供了灵活裁量的空间,最终有助于实现实质公平。但同时也要注意,获得全额赔偿后,份额权益的归属问题需要有心理预期——仲裁庭很可能会以防止双重受偿为由,将份额划归管理人。

 

对仲裁从业人员而言 裁决说理中涉及附随效果的表述,应当格外审慎。如果份额归属仅是为了防止双重受偿的公平安排,而非当事人的独立请求,建议在裁决书中明确其性质——不作为裁决主文,仅作为说理提示——避免引发超裁争议,给撤裁申请留下口实。

 

结语

一纸裁定,厘清了仲裁超裁争议的边界:裁决结果的实际效果与合同解除类似,不等于裁决本身等于解除合同;裁决说理中提到的份额归属,不写入主文就不构成独立裁决项;当事人没明确提出某个请求,不等于仲裁庭不能基于公平原则对赔偿后的权利义务作出合理安排。

仲裁的灵魂是专业和效率,司法审查的底线是程序和公正。在这个案件中,两者找到了恰如其分的交汇点。


朱继柱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18860917892
    •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8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4.1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2663分 (优于98.5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篇 (优于96.96%的律师)

    版权所有:朱继柱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4002 昨日访问量: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