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鞠某与妻子李某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11月生一女鞠某某。婚后初期,夫妻二人感情尚好,几年后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矛盾激化,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于2010年8月起分居至今。2011年9月17日,鞠某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李某,否则女儿和房产归李某所有。”2011年12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李某报警后赶到双方住所,发现李某被鞠某打伤。李某以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鞠某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李某提供证人出庭证明鞠某曾多次殴打自己,他们的女儿也对法官表示不喜欢爸爸,原因是爸爸鞠某经常殴打她和她的妈妈。诉讼中李某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鞠某存在家庭暴力。
妻子李某提供的照片,病例,证人,以及丈夫鞠某书写的保证书,和女儿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都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鞠某对李某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李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鞠某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受到家庭暴力一定要保留好证据,针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对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要求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
家庭是组成社会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家庭成员之间的温馨和谐是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当家庭内部空间被暴力侵蚀时,无论是施暴的一方,还是受到恐吓、承受暴力痛苦受惊吓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中妇女则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因此,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一定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权益,保护自身,让家庭暴力现象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