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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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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衡婚姻律师:再婚老人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504人看过

解决离婚纠纷,不仅要解除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同时还要解决双方因夫妻关系产生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由于再婚老人大多是双方或一方为60岁以上的老人,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基本上不存在子女的抚养问题,所以对于再婚老人的离婚纠纷,主要是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财产纠葛和住房安排问题,有的高龄再婚老人离婚还要解决好他们的养老问题。


1、关于双方的婚姻关系。

对于再婚老人的离婚纠纷,首先要看双方是否已到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这就要从双方恋爱的过程、方式以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的整个过程、双方目前感情的现状等情况综合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属于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由于再婚老人大多年龄偏大,有些年逾八十甚至九十,这部分老人由于生活自理能力有障碍,各自子女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照顾老人的生活,有些就被子女送到养老院生活,时间一长,有些再婚老人的子女出于各种目的,就以老人分居满2年的理由提出离婚。强调这一条款,就是并不是分居2年就符合离婚的条件,只有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2年的,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所以当有些老人甚至是其子女针对该原因提出离婚时,首先要查清楚引起夫妻分居的原因和时间。对于因思想认识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应对双方批评教育和指正,使其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促使其感情向好的方面发展。同时,还应针对具体情况给老人指出改变的途径、方法和机会,以获得对方的理解和谅解。对于那些因性格等因素导致的纠纷,则要从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进行疏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2、关于财产问题。

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约定财产、婚后受赠明确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或一方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婚前双方共同财产以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对婚后财产及婚前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但当双方的约定涉及夫或妻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时,则应当谨慎处理,不能轻易地根据双方的约定作出处理。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财产,则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归各自所有;对于婚后受赠明确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归该个人所有;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应当在三方各自无争议的前提下进行分割;对双方婚前共同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时应根据财产来源、性质等情况作适当的分割,对获得财产多的,可根据财产的价值给对方作适当的经济补偿。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人的生活条件也不断得到改善,所拥有的财产已不局限于一般的生活用品,包括房屋、股票、基金、债券、金银饰品、收藏品等价值大、难以估算的财产类型,而且有些财产又往往是婚前与子女共同所有未经过分割。所以,针对此类财产价值大,或与子女共有的未经过分割的财产,应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使用价值等情况进行合理分割。在涉及财产分割纠纷时,要强调一点的是,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变化为婚后共同财产,应当依照婚前财产分割的原则来处理。另外,应以还存在的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已经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财产则不可以分割。


3、关于住房和养老问题。

最后,对老人离婚后的居住问题。掌握的原则是婚前各自有住房的,并且有条件居住回婚前处所的,应当各自居住回去,涉及到房屋权利人不是老年人本人的,应当征询房屋权利人的意见。婚前一方或双方没有住房,婚后也没有获得过房屋的,离婚后各自解决居住问题,但在解决该问题时要和各自的子女做好工作,争取子女能安排好各自父母的居住问题,以防老人离婚后居无定所,造成新的矛盾。对于婚前一方或双方没有住房,婚后仅获得过一套房屋的,则要根据双方的婚前的住房情况、经济能力、生活条件等情况综合而定,合理地安排老人居住问题,获得住房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随着我国养老体系的不断地完善,现在的老年人大多有一定的养老金,但也确实有一部分老人即使有养老金生活仍比较困难,对此不仅要求其子女尽到赡养的义务,同时作为夫妻来说,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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