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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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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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衡婚姻律师:表兄妹之间结婚,法院如何判?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93人看过

    在我国,许多偏远山区由于地理位置偏僻,再加上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很多地区出现“亲上加亲”、“娃娃亲”等情况。一些人还认为:“亲上加亲”有什么不好,它会使亲戚关系拉得更近、更密切。虽然亲民团结会使得家庭氛围更好,更加的促进本族的凝聚力和团结力,但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然而,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对表兄妹竟然隐瞒事实结婚了,庆幸的是,表妹明白了其中的严重后果,为了亡羊补牢,表妹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宣告其与表哥的婚姻无效。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宣告这对夫妻婚姻无效。


    家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偏僻山村的女青年覃秀云的母亲与覃绍国的母亲系同胞姊妹,覃秀云与覃绍国是表兄妹关系。2011年7月11日,年幼无知的覃秀云与表哥覃绍国隐瞒事实,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阅历的丰富,覃秀云渐渐明白了不少事理。覃秀云学习婚姻法后,知道了她与表哥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为此,覃秀云作为申请人于2014年2月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与被申请人覃绍国的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覃秀云与被申请人覃绍国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该婚姻无效。据此,申请人申请宣告其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申请人覃秀云与被申请人覃绍国的婚姻无效。

 

    当前在一些偏远闭塞、文化落后的贫困山区,由于难觅结婚对象、经济困难等原因,还存在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现象。那么,为什么婚姻法要禁止血亲结婚呢?那是因为,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 所以,此情况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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