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丈夫忠林结婚前,小琴曾外出打工多年。2000年10月,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小琴将打工期间积蓄的10万元钱以忠林的名义存入了银行。但是好景不长,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年初,小琴要求离婚,忠林同意离婚。当忠林得知在他名下还有10万元存款时,即提出,小琴以他的名义存入银行,表明已将该款赠给了他,起码说明小琴已经认可了把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拥有该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小琴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款全部归小琴所有。理由如下:
以丈夫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琴的1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打工的个人所得。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而小琴以忠林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故本案中,该款全部归小琴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