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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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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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录音证据胜诉离婚并获精神损失赔偿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494人看过

王某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与张某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结婚登记领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王某与张某婚后一同到北京打工,王某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张某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某从老乡那里了解到张某在北京又与他人同居。王某到京后通过联系张某的房东,以录音的方式取得王某确实与他人同居将近一年的证据。以此,王某提出起诉,请求判定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元,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

 

经法院判决,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真诚。张某与他人同居长达近一年,没有履行做丈夫、做父亲最起码的义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由于张某坚决离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张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60元,并且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现如今,婚外情频频在生活中出现,它不仅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两人婚姻关系破裂,而且还会对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为了减轻无过错方的痛苦,婚姻法46条2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3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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