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1月,丈夫张某起诉与其妻子李某离婚,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丈夫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妻子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两人又复婚,复婚后仅2个月,丈夫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
在此案件审理中,有这样的意见认为,丈夫张某与妻子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归李某所有,尽管两个人在几个月以后又复婚,但是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的一半4万元。
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上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8万元的存款,从2003年1月二人离婚时,财产的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经转移给了妻子李某所有,这笔款项已经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后又再复婚,已分割的财产属于共有还是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后又再复婚,在第一次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并不会因为复婚又转化为共有。
所以,虽然丈夫张某和妻子李某在离婚后的几个月之内又复婚,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却在一套房子里分房而睡,但是,他们二人在复婚之后的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并没有将这8万元的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丈夫张某没有权利分得这个款项的一半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