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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

作者:彭家国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6次举报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屯溪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并经王某的同意,特指派彭家国律师担任其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辩护人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详细了解案情,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及依据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首先、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王某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盗窃罪无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具有如下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本案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盗窃金额不大,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后果。

虽然被告人的盗窃次数达到三次以上,但盗窃金额较少,没有严重影响受害人的生活经营,对社会造成的后果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触犯法律,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够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能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作用,促使被告人能够迷途知返,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

                 师:彭家国        


2007年由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就职于黄山学院,现在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擅长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欢迎咨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黄山
  • 执业单位: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0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