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起诉书及案卷,辩护人约见了被告人,对案件有了比较祥细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名不持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本案量刑中罪轻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主现上看,被告魏某某主观恶性不大。
案发前,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表现一贯良好。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案发前黄山建东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运营情况一直良好,只是因为刚才钢材价格上涨,无法完成供货,才将18万元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开销,其中有相当部分是是用于公司欠款。
二、被告人魏某某系自首,系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魏某某自首后能够如实陈述案情,认罪态度好,能够认罪悔罪。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系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本案系经济类型犯罪案件,相对其他案件社会危害性小。据魏某某陈述,后因钢材涨价,又因自身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才导致履行合同。
四、 被告魏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有诚恳的悔罪表现。
本案相关证据显示,被告魏某某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在案发后,魏某某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动投案后,如实的交待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已退还了18万元的货款,同时补偿对方3.5万元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五、建议法庭对被告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魏某某自首后能够如实陈述案情,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法院综合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魏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合同诈骗事实清楚,但其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对犯罪行为十分后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请法庭能够采纳,谢谢!
辩护人: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
彭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