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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彭家国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6日 6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涉及15名被告,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陆陆续续在屯溪区隆阜一些人家、鬲山及凤霞村附近隐蔽山林、农舍等多地,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他人以“二八筒”的方式赌博,并按1000元抽50元的比例从赢钱的庄家抽头渔利,我担任余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到法院查阅了所有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余某某。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基本被采纳,最后被告人获得缓刑。

附辩护词:

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接受休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并经余某某的同意,特指派彭家国律师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辩护人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余某某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胜利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属于从犯有别于该案其他从犯的情节,作用及其微小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赌场开设所有的参赌人员都是倪某某一人组织的,整个赌场的运营操作实际上是由被告人倪某某占主导地位。被告人余某某既没有参与组织,也没有投资入股,只是听从倪某某的安排携带万元现金供参赌人员变现,处于非常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被告人余胜利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并且本案证人苏某某、杨某、赖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等多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对该节的事实也予以证实。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余某某在赌场中基本上没怎么参与其中,事实上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余某某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

辩护人认为,而被告人余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并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且认罪态度好。

2019416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

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

、被告人余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退赃并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余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余某某就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余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而且,被告人余某某表示愿意退赃、甚至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某系属初犯、偶犯,文化少,法律意识淡薄,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之初根本就不知道触犯了法律。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余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如实供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余某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某家庭处境困难,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而且本人身患严重疾病

肝炎已经转化为肝硬化,每天都需要药物来维持健康。鉴于以上家境特殊情况,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更能彰显法律的合情、合理之用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余某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余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余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

  师:彭家国

2007年由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就职于黄山学院,现在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擅长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欢迎咨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黄山
  • 执业单位: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0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