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家国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2日 3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台高速由太平方向往屯溪方向行驶,在屯溪西收费站出口匝道处与汪某驾驶的皖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4毫克/100毫升。
2、被告人醉驾、无证驾驶、夜间高速行驶
3、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屯溪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起诉书及案卷,辩护人约见了被告人,对案件有了比较祥细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危险驾驶罪名不持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本案量刑中罪轻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符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独自驾驶车辆能够行驶至高速出口,与前车发生轻微碰擦,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可以看出被告人当时的意识是清醒的,本案中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逐竞驶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事后被告人也为自己的一时行为感到懊悔并深感自责。
三、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从事故发生至今,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态度端正,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毫无隐瞒。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交纳了罚金。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建议法庭对被告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真诚的悔罪,并赔偿了对方的全部损失,已经让被告深感自责和内疚。就被告人本人来说,被告人不仅没有行政、刑事处罚,而且是一位品德优秀的好青年,曾经积极救护摔倒老人,就被告人家庭情况来说,父母已经年迈,还要抚养年仅8岁的小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事实清楚,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后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请法庭能够采纳,谢谢!
辩护人: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
彭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