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家国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2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国,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
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彭家国,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姚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按约支付了全额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此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对姚某请求判令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合同约定两年后由吴某某协助姚某无条件过户,现协助过户条件尚未成就,姚某要求吴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归原告姚某所有;
二、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