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亮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1日 10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9年6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xxxxxxxx,汉族,被告人高中文化,xxx员工,户籍地安徽省xxxxxx,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xxxx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亮,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起诉书文号常经检诉刑诉202091号
指控情况:2019年12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李xx驾驶苏Dxxxx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红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厂路路口时,被执指控事实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xx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依法提取其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李xx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7毫克/100毫升。归案后,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辩护人意见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判决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认罪认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xx可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法律依据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笫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判决结果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权利告知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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