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因单位体检查出患有乙肝,用人单位以预防传染、保护其他劳动者的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应对?
律师答复: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从而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受到侵害。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我国早在2007年就专门出具了《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该意见强调了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仅如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由此可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员工患有乙肝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