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立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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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里面存放的债务人的物品被查封,封条贴在仓库的大门上

发布者:曲立鑫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443人看过


基本案情:

委托人是一家代加工公司,租赁了一处仓库用于存放客户运来用于加工的原料,但由于一位客户成为被执行人,法院前来仓库将整个仓库查封。

引申问题:

1、法院是否有权将整个仓库查封;

2、整个仓库被查封期间而产生的租金应由谁来支付;

律师认为: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为了防止存放于仓库的物品被转移、变卖,是可以将整个仓库进行查封的,仓库的实际使用人有义务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但由此引发的第二个问题,被查封期间产生的租金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呢?

律师认为,仓库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应该配合法院完成执行,但却不应该建立在损害合法主体的基础上,无偿将自己实际占有使用的仓库用于保管法院的被执行标的物,这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原则。法律规定,因强制执行而发生的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并直接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案款执行到位后该费用从案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即该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直接向保管人、仓储人、运输人付款。在案件执行款到位后,人民法院再将该款垫付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因此,仓库在用于保管被执行标的过程中产生的租金应该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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