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自己的机动车,这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却也随之而来,我们今天就来讲一下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讲:
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所谓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机动车的运行利益。运行利益的归属,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夫妻双方即便没有实际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及目的去分析,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基于家庭生活需要而发生,那么这样的交通事故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夫妻双方应共同对此行为负责。
概括地讲,如果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在上下班、个人游玩途中或驾驶车辆进行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其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