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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者:曲立鑫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45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社会风气的逐步开放,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同居,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成年男女,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愿、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不受婚姻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形成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同时达到法定婚龄又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不同,其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因同居行为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一方向法院起诉,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做出裁判。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同居双方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必须由相关双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同居财产的归属。如果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财产分割时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居双方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不保护事实婚姻,非婚同居关系虽然有其存在的历史渊源,但毕竟有悖于《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在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属于男女朋友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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