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随着现在社会离婚率不断升高,继父与继子之间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对于继父子关系,我们要分两种情况予以说明:
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继父母子女之间仅存在伦理上的关系,只要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或生父/母死亡,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就解除了,无需通过其他方式结束彼此关系。
已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继父母子女之间已形成抚育关系的,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款规定明确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拟制为亲子关系。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这时,当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或继母应当继续履行抚育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这条规定说明,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拒绝对继子女继续抚养,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但是,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