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否返还?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聘礼、纳采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一般来说,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
二、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
涉及彩礼案件,要明确区分结婚前男方为结婚而给女方彩礼的行为与男方、女方婚前互买东西的赠与行为的区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言下之意,赠与财产一旦完成交付,则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一般不用退还。因此,如何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是十分重要的。原则上有两点,一是财产是否基于某种婚姻缔结仪式上的程序而给付的;二是该财产是否超过了该家庭的一般赠与的范围。
三、彩礼的返还问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此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1)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要求。(2)是双方未订立婚姻关系,但是长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在这种情形下,双方虽未完成法定的登记形式,但是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应认定“彩礼”目的已经达成。考虑到女性的巨大付出,一般法院会作出倾向于女方的考虑。
四、适用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