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吴律师代理的原告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酒店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租金100918.75元以及按134.60元/日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全部付清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2.解除陈XX与XX酒店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委托合同》,并由XX酒店公司按6727.90元/月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房屋租赁委托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3.XX酒店公司、厦门XX公司、福州XX公司将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原化工路北侧)XX商务中心(二区)东二环XX城市广场东区XX地块2#XX层XX办公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返还给陈XX。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陈XX与被告福州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原化工路北侧)XX商务中心(二区)(东二环XX城市广场东区B地块)XX#楼XX层XX办公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委托合同》于2021年6月2日解除;
二、被告福州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租金100918.75元,并以各期欠付租金20183.7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期(第一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第二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第三期自2020年11月28日起、第四期自2021年2月22日起、第五期自2021年5月23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各期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福州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的租金13904.36元;
四、被告福州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原化工路北侧)XX商务中心(二区)(东二环XX城市广场东区XX地块)XX#楼XX层XX办公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陈XX;
五、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