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吴律师代理的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XX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6000元及利息(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9000元),徐兆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判令徐XX、徐兆X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徐XX、徐兆X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徐XX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6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3750元),徐兆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徐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徐XX出具的借款确认书及银行转账记录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徐XX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将实际转账出借的146000元认定为本案借款本金,原告主张徐XX应偿还借款本金146000元,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徐XX在借款后支付了73750元利息,现原告请求徐XX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73750元利息。经查询,202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原告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且未超出双方的约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应由徐XX承担,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徐兆X于2020年7月7日为讼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未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本案保证期间依法应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原告向徐兆X主张权利时尚在保证期间内,徐兆X应对徐XX尚欠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付,并扣除徐XX已支付的73750元);
二、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徐兆X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徐XX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