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佩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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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嘱房给子女 租赁权房如何继承

作者:陈佩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94次举报
2019-11-29

我父母有一套租赁权房,父母去世前曾留下未经公证的遗嘱,写明该房产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请问该遗嘱是否生效?五个子女是否可以平分其租赁权?【解答】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而不是产权,不存在继承一事。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来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所以在承租人过世后,你们子女可以要求变更承租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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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佩瑜律师,中共党员,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0年。现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珠海市禁毒志愿宣讲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
1440420********2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