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佩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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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与管辖

作者:陈佩瑜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0次举报
2023-03-06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陈佩瑜律师,中共党员,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0年。现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珠海市禁毒志愿宣讲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
1440420********2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