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佩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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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调解概念和作用

作者:陈佩瑜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6次举报
2023-03-06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陈佩瑜律师,中共党员,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0年。现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珠海市禁毒志愿宣讲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
1440420********2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