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是我国开展个人破产制度的第一块试验田。目前,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陷入执行僵局的大多是个人债务。对于企业的债务执行,如没有清偿能力时,可以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对债务进行清理,通过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方位清理,裁定破产后债务终结。但是对于个人所负的债务,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只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在个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往往陷入无法执行的僵局。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并无个人破产这一制度设计,但是为了破解个人债务清理难的问题,各地法院也在执行工作中尝试和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深圳市于2020年8月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江苏省、山东省的各级法院也在积极探索试点个人破产的相关工作。
但是不得不说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对普通大众的冲击力不亚于一场海啸和地震。因为企业破产大众能够接受的原因是企业本身就是个舶来品,完全吸收的是国外的制度经验。但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欠债还钱,甚至是父债子还,如果颁行个人破产制度,社会大众短期内是无法接受的。
当然,个人破产有它本身的制度设计目的,并不能成为恶意逃避债务的合法外衣。从破产法律制度的安排上看,自然人破产必须解决哪些人可以适用破产制度、哪类负债可以破产、负债达到怎样的标准可以破产、哪些人可以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哪些财产可以划入破产财产范围、破产人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限制以及对破产人应当如何监督管理等问题。所以,在各地法院试点积累的基础之上,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