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再返还债务人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形式。在股权让与担保交易中,债务人将自身持有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待债务履行后,返还至债务人名下的交易过程。关于让与担保的认定,经历了从绝对否定到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念转变,现行的司法实践已经肯定了让与担保的效力。
在股权让与担保中,该交易本身是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非真实的股权转让交易,虽然符合股权转让交易的形式,但是其本质是担保。故债权人不能据此取得股权,当然也就不能取得股东身份。因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不同于普通的有形财产。股权兼具财产和身份两方面的权能。关于股权的身份权能,即股东资格的认定,因让与担保并非真实的股权转让交易,此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股东资格并未发生转移。
但是如果公司并不知晓让与担保的事宜,此时股东身份应当归属于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让与担保仅产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公司并非是让与担保的合同当事方,故如果公司对让与担保的事宜并不知晓,那么让与担保的关系便不能对抗公司,公司可依据股权的移转要求债权人履行股东义务。如果公司对股权让与担保交易系明知,那么此时股东身份依然归属于债务人,相应的权利义务也是由债务人承担。关于股权权能分离的逻辑理论,笔者并不认同。
在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时,根据商事审判的外观主义和内外区分原则。应当认定债权人系公司的股东,在责任承担上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的规定处理。当然,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处理公司法与其他法律交叉的问题时,应当区分不同的法律场景,不仅需要维护契约自由,更加需要注意遵循商事主体的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