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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7日|分类:银行 |2007人看过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21年5月25日生效施行。该规定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银行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主要针对的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情形,借记卡不存在这一问题。该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实质上对银行,即发卡行,课以了较重的提示说明和举证义务。一般因信用卡消费逾期产生的复利、违约金是比较高的,现实中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手续并不是非常规范,导致一些持卡人对逾期的后果并没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在今后的审判中,如果银行对有关利息、复利和违约金等条款未向持卡人提示和说明,持卡人可抗辩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也更加切合于《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同时,也需要警醒持卡人,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理性消费,以免给自身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2、针对伪卡盗刷、网络盗刷问题。伪卡盗刷指的是伪造他人的银行卡刷卡、消费、转账等行为,网络盗刷指的是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如发生伪卡盗刷、网络盗刷交易的,持卡人可通过举证证明非本人或授权交易进而免责,银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系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的证据支持其诉求,相关的证明标准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同时,如果能够证明系伪卡盗刷、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的持卡人可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本息并赔偿损失。信用卡持卡人可要求银行返还划扣的透支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如果银行诉请持卡人偿还透支本息、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如果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交易身份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或者未及时挂失的,持卡人自身也对损失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自身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3、收单行和特约商户的责任。该规定第11条规定:在收单行与发卡行不是同一银行的情形下,因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或者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审核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请求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相应责任。现实中,POS机交易已经泛滥成灾,POS机的申领也极不规范。根据该条的规定,使用POS机或者其他网络支付方式的特约商户,负有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和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收单行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实质上变相要求银行规范自身的特约商户管理,对解决现实中的POS机泛滥、移动支付泛滥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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