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是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员工等组成的集合体,故公司的意志需要通过相应的公司制度表示出来,即我们所俗称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决议即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某一具体事项所形成的用以实施的决定,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该条文实质上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和公司决议撤销两种制度。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决议不成立这一法律制度。
一、公司决议无效。公司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即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而言,主要是公司决议侵犯股东个人权益、大股东利用股东优势地位侵犯公司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利益等情形。而且,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讼主体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监事,此时被告为公司,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二、公司决议撤销。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决议撤销的情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具体而言,主要是公司召集会议的程序、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如未通知股东参加会议、非法剥夺股东的表决权、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但是不同于公司决议无效,有权提起撤销诉讼的主体仅限于公司股东,而且是在起诉之时具备股东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考量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时,关注的焦点在是否对公司的实体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提起撤销诉讼还受到60天除斥期间的限制,目的是为了避免法律事实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公司决议不成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