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对公司资本的认缴出资额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法律义务。2013年公司法修订之后,我国由注册资本制转为认缴资本制,但是股东出资的原则还是一贯的:股东应当足额向公司交付其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的出资形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东非货币出资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现实中因出资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问题,包括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及未全面履行出资等情形。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货币出资的足额缴纳责任;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作价的,出资股东应当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而且发起人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
3、违约赔偿责任。即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瑕疵出资的股东可能还面临被限制股东权利,甚至被解除股东资格的不利后果。在涉及公司外部债权人时,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权受让人明知瑕疵出资仍受让股权的,须承担出资补足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