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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3日|分类:公司法 |1421人看过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转让和股东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转让。

针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约定,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无限制条件,而且仅需通知其他股东,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也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针对股东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这种转让也是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的高发类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而且通知的内容还需要转让的实质内容,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文主要介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股权转让的一般问题。

实践中,在股权转让之前会签订意向书,那么意向书的性质与效力该如何认定。如果意向书仅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当然也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意向书中明确载明双方在将来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则意向书构成合同意义上的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也会产生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意向书对股权转让的标的、数量、价款等因素约定是具体明确的,那么意向书在实质上就属于股权转让协议。

同时,有些股权转让纠纷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是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协议的内容却是公司资产的转让,此时司法机关是按照协议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非简单的依据协议名称认定为股权转让。而且股权的转让方是公司的股东,而非公司本身。鉴于股权转让具备极高的法律专业性,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把关,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股权转让本身属于一种合同交易,故不仅适用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在界定双方权责、成立、生效、解除、违约等问题,同样适用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

如若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认定协议效力上,司法实践中有未生效、可撤销、无效、效力待定等观点,具体的认定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至于其他类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比如股权回购、股权的善意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转让纠纷、瑕疵股权转让、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等问题,因篇幅限制留待后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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