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文规定为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至12条也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首先,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提。通过查阅各级法院的相关案例,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法院首先审查的是原告是否具备合法的股东身份,至于如何认定股东身份之前的文中已经阐述,在此不在赘述。但是还需要厘清几个问题: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非行使知情权的阻却事由,除非公司章程对此进行限定,因为出资是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而非取得股东资格的前置条件;2、原股东的继承人需取得股东资格后才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3、通过受让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是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也并非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障碍;4、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能当然行使股东知情权,须显明之后才可以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其次,股东知情权请求的对象是公司,而非公司的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公司法第33条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也进行了规定,股东在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在公司拒绝查阅之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至于公司的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并非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
当然,法律是利益的衡平,股东知情权也不是可以无限行使的。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会危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继而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即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以列举的形式对“不正当目的”进行了规定: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对于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才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于公司的小股东,通过知情权才可以预防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