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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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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8日|分类:工程建筑 |383人看过

关于承包人应当以何种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是,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多大范围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权利时是否超出了规定的除斥期间等问题都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如果承包人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述争议无法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不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唯一方式。承包人不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折价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与原《合同法》的规定一致,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该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二: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限定为诉讼方式,与法律规定不符。第三种观点认为,承包人不应当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其建设工程的价款债权可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所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不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类似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样,属于非诉程序。上述观点中,第二种观点具有合理性。第一种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符,缺乏法律依据。第三种观点过于机械,也没有诉讼法上的依据。实践中的情况更加复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只要承包人并非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则上都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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