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间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6个月。该条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没有考虑到从建设工程竣工到验收合格再到完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需要一定时间。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都是争议较大的问题,所耗费的时间也较长。这也导致上述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可能会导致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落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建设工程竣工后,还需要发包人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修复。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则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结算。结算的方式既可以是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账,也可能是依合同约定由相关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或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就建设工程价款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只有在确定建设工程价款数额之后,承包人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