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较为特殊的民事权利。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否可由承包人承诺放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一方面,依民法法理,如果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民事主体有权自由处分其财产权利,包括放弃财产权利或者限制该财产权利。如果民事主体放弃或者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另一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民法典》第807条规定赋予承包人此项权利,目的是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因此,承包人对该项权利的处分不能违背本条的立法宗旨,不能损害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权益。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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