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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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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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8日|分类:工程建筑 |1220人看过

    从《民法典》第807条文义上理解,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支解发包、借用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情况。因此,建筑市场存在多种施工,包括直接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和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等。实践中,对于哪些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争议较大。第一,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和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建设工程是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劳动物化的成果,因此,应当对建筑工人的物化劳动予以特别优先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主要受雇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原则上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和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二,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的本意是,与发包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平衡保护农民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考虑。第三,不仅实际施工人不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也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也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均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四,支解发包情况下,承包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支解发包的情况下,存在多个承包人,且承包人均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支解发包合同中,不仅发包人有过错,承包人也有过错。在存在多个承包人的情况下,如果每个承包人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会对工程的施工、利用以及交易安全造成较大的损害,尤其是承包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其可能因为一小部分分项工程的价款而对全部建设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施工秩序和交易秩序的影响都非常大。因此,综合当事人过错、各方当事人利益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情况,在支解发包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限定为承包主体工程的承包人。第五,与代建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六,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对这一问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原则上应当是一人而不宜为多人;二是在处理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人三方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以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基础确定各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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