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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施工人如何索要工程款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869人看过

因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复杂性,以及施工资质的限制,多种原因均会导致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笔者在之前的文中也阐明了无效的具体情形。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合同无效情形下,施工人如何索要工程款。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为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第1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处理规则,即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第2款、第3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仍然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自然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建设工程丧失利用价值。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毁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自然没有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对于因工程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按照过错原则承担。因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故通常情况下,造成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过错,但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况,如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规范,提供的施工材料达不到应有的质量标准等。所以,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应分清原因,按照过错程度,由过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处理,符合公平原则和按照过错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4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请求折价补偿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是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返还。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也即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折价补偿是基于其自身利益受损,而发包人因此而受益且没有合法依据。既然强调发包人因承包人的施工行为而受益,则承包人施工的物化行为应让发包人确实客观上已经受益。具体而言,承包人施工物化的结果应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这里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根据建设工程完工程度,可以分为在建工程质量合格和竣工工程质量合格。《2004年解释》第2条只写了竣工验收合格一种情形,并未考虑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常见的建设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就中途退场情况。对于后者情形,如果机械、绝对地理解为按该条规定,承包人一定要等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拿到已施工部分的折价补偿价款,则一方面承包人折价补偿的实现将被迫延后;另一方面还存在因建设工程停工烂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限期拖延,承包人的折价补偿款遥不可及的风险。因此,本条规范对象既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形也包括尚未竣工但已完成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两种情形。当然后者前提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中对承包人中途退场后的在建工程折价补偿款结算方式已作出明确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合同无效情形下,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同时索要的工程款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如果存在多份无效的施工合同,则还需要厘定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但是此时又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因现行的民法典规定的是“验收合格”,而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质量合格”,二者文字表述并不一致,其内涵是否有所区别,应当以哪一个为标准。另外针对施工质量问题,应当如何举证,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这些问题留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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