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结算后分包人能否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358人看过

笔者近期代理的几起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纠纷的案件,几乎所有的违法分包人均抗辩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本文就这一问题简要论述。

首先,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没有资质的公司,因欠缺施工资质要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即使合同披着劳务的合法外衣,因施工内容不局限于提供劳务,而是包括人、材、机三大要素,属于典型的施工合同内容。其次,从法律上讲,无资质的个人或者公司,因其实际投入资金、物料、机械进行施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再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的后果是: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无效合同的后果是: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后,因工程施工的复杂性,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变动,故而在施工完成后一般需要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工程增项、工程价款等进行结算。

违法分包人抗辩的依据是《民法典》第793条和建工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但是该条规定的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和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而不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而未竣工验收并非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实际施工人并非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总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才是竣工验收的四方主体。

如笔者之前的文章所述的,结算具有终局性。小结算指的是仅对工程造价、已付款项、欠付工程款等内容结算;而大结算是包含小结算,还包含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的所有项目应付总价款,包含工程造价、奖励、承包人索赔、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等,以及发包人可以主张的应扣款、违约金等。如果双方的结算协议对结算范围不明确,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为“大结算”,即结算已经包含了双方之间所有的应付款项和已付款项。因为结算是双方共同参与、充分协商、作出让步和妥协的过程,如果存在未确认的款项一般应当一次性协商清楚、未经确认也未在结算协议中另行约定的,应当视为在协商过程中予以放弃。故而可以得出结论,结算系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概括清理,双方均应当按照结算协议约定履行,分包人无权再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