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诉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157人看过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成果即为工程造价咨询意见,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本文主要针对该条的规定探讨两个问题:一是不认可工程造价咨询意见的一方是否应当举证证明咨询意见存在瑕疵;二是如何理解明确表示接受约束。

针对第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从该条的文字表述而言,只需当事人表示不认可该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即可,不需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存在瑕疵。作者对这一观点不敢苟同。首先,咨询意见因是诉前当事人自行委托出具的,在诉讼过程中属于证据的范畴。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一方对对方举证的证据不认可应当举证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次,咨询意见是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凭借专业知识作出的,而司法裁判者并不属于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凭借的是证据进行案件裁判,如无证据又如何进行裁判,如按照前述观点认定将导致一个必然的结果:司法权力滥用。再者,从司法效果来看,为了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进程,节省司法资源,应当要求不认可咨询意见的当事方举证证明,如无证据则可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以便敦促当事方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针对第二个问题,明确表示接受约束属于意思表示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明确表示接受约束的情形时,不能简单局限于语言层面的意思表示,还应当包括以行为表示接受约束的情形。其次,还需要划分意思表示发生的时间点。若意思表示发生在委托造价咨询之前或者造价咨询过程中,由于此时咨询意见尚未作出,当事方无法得知咨询意见的成果,即使当事人作出了接受造价咨询意见约束的意思表示,若能够举证证明造价咨询意见存在瑕疵,同样可向司法机构要求纠正该瑕疵。若意思表示发生在造价咨询意见作出之后,则表明当事方对咨询结果达成了一致,除该意思表示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之外,应当依据造价咨询报告进行裁判,不应启动鉴定程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