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本文针对其中的利润,探讨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工程价款组成中的利润如何处理。之前已经探讨了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本文不再赘述。
利润指的是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一般是由施工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管理能力并结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予以自主确定。同时,利润属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针对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利润的处理主要有三种裁判方式。一是认为,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折价补偿仅限于工程成本,即人材机的费用,而利润应当纳入损失的范畴,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发承包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其中潜藏的意思是,利润属于履行利益,只有在施工合同有效且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后,承包方才有此权利。第二种裁判方式认为,利润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承包人才可获得的,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当然不享有此项权利。第三种裁判方式认为,利润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法律并未将利润排除在工程款之外,即使是合同无效,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仍旧有权要求支付。